據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中央組織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
   通知明確,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
   現行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發佈的,目的是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並不明顯,沒有達到制度安排的預期目的。
   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
   中組部發出的通知要求,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提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應當有申報、核查、公示三個環節。
   目前,對於抽查核實的範圍、方法、結果運用等方面,還沒有出台具體規定。但一些專家表示,抽查應在各級領導幹部中全面展開。
   還有專家建議,應當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範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更具威力。
   專家指出,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應由試點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辦法是制定反腐敗法,這樣可以對整個反腐敗制度進行頂層設計,把零散於各種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並增加現行法律里沒有規定的制度,包括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薑明安說。  (原標題:不如實填報不得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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